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科技智库建设经费(以下简称建设经费)管理,打造一批定位明晰、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广西科技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充分发挥科技智库的专业优势和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向科技智库建设提供支持的专项课题。
第二章 经费来源、设立宗旨和支持原则
第三条 建设经费来源由自治区科技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智库建设和承担科研任务,保障资金稳定投入。
第四条 建设经费是引导和激励科技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设立的宗旨是:以服务广西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以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为研究重点,聚焦制定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优化科技战略力量、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为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研究支撑、决策咨询和综合服务。
第五条 建设经费支持原则是:
(一)目标导向原则。支持科技智库专业化、科学化、学科化发展,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为广西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服务。
(二)适度倾斜原则。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智库实行稳定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对终期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科技智库实行适当倾斜,给予额外奖励。
(三)专款专用原则。建设经费(含奖励部分)主要用于完成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科技智库战略研究任务有关的调查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科研人员绩效奖励等方面,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四)追踪问效原则。坚持过程导向、结果导向,在科技智库建设周期内或建设期满后,可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对建设经费的执行开展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智库决策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统筹智库专项使用,原则上在一个建设周期内给予每个科技智库不低于20万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智库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科技部署决策需求或自治区科技厅领导出题点题等方面的战略研究。
第七条 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科技智库进行终期评估,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建设周期科技智库总数的30%。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部门预算情况,可安排不超过建设经费年度预算经费的30%,用于一次性奖励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科技智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及评估评价等环节管理,以项目的形式拨付、管理和使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科技智库接到自治区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广西科技智库建设任务书》(暂名),约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智库专项支持。
第十条 由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科技智库,自治区科技厅将建设经费拨付至主申报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开展、任务完成和贡献大小等因素,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制的原则,不编制经费预算科目,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科技智库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和三年建设总结。
第十二条 鼓励依托单位根据建设需要,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多渠道支持科技智库建设,并建立建设经费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提高建设经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强化单位法人责任,科技智库依托单位要动态监管建设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建设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将建设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科研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科技智库负责人是建设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在确保建设经费规范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由科技智库负责人根据科技智库建设需要,自主决定建设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智库出现依托单位机构撤销、退出科技智库或被除名科技智库等情况的,应及时退回剩余智库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设经费使用效果作为下次安排建设经费和科技智库终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利用建设经费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决策信息、论文和专著等)实行文责自负,不代表自治区科技厅观点。所有研究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无政治性错误,无意识形态问题,无知识产权争议,无学术不端等行为。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需在封面或首页等显著位置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成果”等字样。
第十八条 因撤销、除名、退出等原因,不在科技智库建设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对外宣传为科技智库;确因工作需要宣传的,应标注获得认定科技智库建设时间,不得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2〕4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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