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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柳科规〔2025〕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5-08-19 09:37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9号)
2025-08-07 15:30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强化标准引领质量支撑 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2025-06-27 15:26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5号)
2025-06-16 11:19
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5-28 10:59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4号)
2025-05-1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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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科规〔2025〕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市科技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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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提升瞪羚企业培育效能,壮大我区瞪羚企业群体,持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助力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持续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形成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具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且进入高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开展全区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满3年,已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广西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未来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 (四)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5%。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4.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五)创新能力指标: 1. 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5%。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Ⅰ类有效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近3年获得的Ⅱ类有效知识产权6项(含)以上,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3. 企业自主建设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中一类科技创新平台。 4. 企业近3年主导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非必要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年度组织瞪羚企业认定申报工作。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瞪羚企业认定要求,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遴选形成本年度拟认定瞪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认定公告。 第七条 企业对提交的瞪羚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年度起,瞪羚企业有效期3年。每3年开展一次复审,经复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有效期内瞪羚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应在更名或变化调整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经审核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瞪羚企业资格: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超过2年未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或被有关部门提请复核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等的; (三)经复审未满足本办法认定条件,或不按要求参与复审的; (四)发生重大调整未按期报告或调整后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的。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瞪羚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与凝练,将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大技术需求纳入广西科技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瞪羚企业依法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加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瞪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库,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入库项目;扩大“科创担”业务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共同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瞪羚企业汇集,切实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持续实施瞪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依法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给予重点辅导。 第十四条 支持各设区市、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项目用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投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相应培育扶持,确保瞪羚企业在政策方面应享尽享,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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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强化标准引领质量支撑 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桂工信科新〔2025〕46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2023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专题会议精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强化标准引领质量支撑 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强化标准引领质量支撑 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2023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21号),立足广西比较优势,以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促进工业供给高端化、结构合理化、发展绿色化、产业数字化,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深入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围绕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产业标准提升,强化工业质量筑基,以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促进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促进工业更高质量、更好效益、更优布局、更加绿色、更为安全发展。指导工业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100项左右,培育自治区质量标杆100项以上、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10项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聚焦工业领域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指导工业企业制定符合智改数转、绿色发展、技术创新的标准。贯彻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引导工业企业参与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全固态电池、汽车碳足迹等领域标准制修订。鼓励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参编单位推荐。筹建广西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开展制造业标准制修订。 (二)深化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推进先进团体标准应用实施,培育一批团体标准应用推广示范,争创工业和信息化部百项团体标准应用推广典型案例。聚焦低碳技术、碳减排、绿色制造等先进标准应用,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推动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引导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等行业强制性标准宣贯,推动电动自行车等行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专栏1 工业标准制修订 装备制造:围绕汽车、工程机械、内燃机、甘蔗收获机械、橡胶机械等优势行业,支持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制修订,及时转化一批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鼓励企业研制智能装备感知、交互、控制、协作、自主决策等领域标准。 钢铁:鼓励企业开展大模型畅联产线数据、优化在线监测调控和工艺改进等标准研制,推广在线成分检测、表面缺陷AI识别技术标准应用,降低热带钢卷等产品不良率。 有色金属:支持企业牵头制定高纯金属杂质控制、大尺寸单晶铜制备工艺标准,支撑5G铜箔、电子铝箔等高端产品研发;指导企业建立关键稀土元素萃取分离精度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石化化工:聚焦炼化、现代煤化工、化肥、氯碱、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等细分领域,鼓励企业制修订技术、设备、节能标准。 电子信息:鼓励企业参与新型显示、半导体、光通信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第三代半导体关键工艺技术,精密注塑件、印制电路板、声学器件、电子专用材料等标准制修订。 食品加工:围绕茶油、桂酒、虾滑、米粉等行业,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加工工艺等标准制修订。围绕食品行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鼓励企业制修订技术、节能标准。 糖产业:围绕多功能糖、液体糖、药用糖、蔗糖提取物等精深加工产品,指导企业制修订精深加工、检验检测等标准,鼓励企业参与糖业循环经济、数字糖业、智能制造等领域标准制修订。 碳酸钙:围绕纳米碳酸钙、超细重质碳酸钙、塑料母粒和可降解材料用碳酸钙、医药级碳酸钙、食品级碳酸钙等领域,鼓励企业制修订技术、设备、节能标准。 人工智能:鼓励企业加强算力、算法、数据等关键领域标准研制,引导企业加快完善工业机器人应用标准,研制三维视觉引导、自适应控制、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等关键技术标准。 (三)强化工业基础质量支撑。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品和技术,大力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强化检验检测、中试验证、技术标准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基础性、先进性、权威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争创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中试平台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对产品质量提升的牵引作用,持续开展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工作,强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提高工业质量竞争水平。聚焦糖、铝、机械装备、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深入实施“千企技改”工程,加快制造业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提升制造过程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先进技术应用、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培育形成一批技术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坚持智改数转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工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工具、软件和方法应用,打造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提高机械、电子、汽车等产品及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水平,促进产品品质升级。 专栏2 工业产品质量提升 钢铁:指导钢铁企业深化数字化转型,将5G、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应用到钢材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与质量控制等全过程,提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质效。 稀有金属:推动稀有金属产业链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下游高端应用领域对接,着力发展高性能合金材料、稀有金属电子材料、稀有金属新能源材料等,提升材料质量,提高中高端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提升价值链。 石化建材:加强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依托“千企技改”、智改数转、绿色低碳转型等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引进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高产品质量。 装备制造: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快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立数字化制造流程体系,推广使用装备制造生产数字化、智能化、柔性化制造能力,加快机器换人步伐。搭建数字化供应链协同管理平台,打通上下游业务数据,降低物料损失,提升生产效率。 电子信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设备、智能监控、数据分析与挖掘等方法,优化智能质量管理系统,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可靠性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生物医药:持续深化生物医药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和应用推广,建立健全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重点应用中药质量信息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技术,提高精益生产和质量控制水平。 糖产业:推动重点糖厂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建设压榨、制炼DCS控制系统、热电中心DCS控制系统、中央控制室和分控室等,实现糖厂的整体智能化管理,提高产糖效率和质量。 (五)深化工业质量标杆示范。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打造一批自治区质量标杆、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应用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提升工业质量整体水平。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大力开展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强化制造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结果应用,促进企业质量持续改进,激励企业向卓越迈进。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新、品牌定位精准、市场竞争力提升,促进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不断提高产品供给和服务质量,争创国家级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典型案例。 (六)加强企业质量宣贯。依托行业协会、技术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质量培训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提升质量竞争力。加大力度开展企业质量信誉承诺活动,鼓励企业高度重视质量,珍视信誉,维护良好的质量形象、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持续开展品牌故事大赛,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各类展览展示,提升“广西制造”品牌影响力。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培养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顶层设计与统筹安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落实方案各项任务。加大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创新协调机制,形成全区推动质量和标准工作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大要素保障。强化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质量和标准集聚,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重要支撑。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完善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 (三)营造良好氛围。强化质量标准培训引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积极推广质量标准应用典型经验。鼓励各市、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搭建标准交流合作平台,营造推进工业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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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加快推进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迅速形成对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设目标 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整合集聚产业资源和创新要素,促进人工智能企业、各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集中建设一批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支撑广西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面向东盟的人工智能国际合作高地。 二、建设原则 以人工智能场景应用为牵引,赋能千行百业发展为目标,以科技型企业为主体,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多方协同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高质量建设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 三、建设内容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在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人工智能新型研发机构。 (二)在广西重点产业领域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特色领域建设一批人工智能联合创新中心。 (三)与东盟国家高校、院所、企业共建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 四、重点任务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重点建设任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围绕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突出需求导向赋能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围绕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和面向东盟的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助力中国与东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 (二)促进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垂直应用落地,推广标杆行业大模型与智能体,促进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应用。 (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面向细分领域建设标准数据集,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具集、模型库、算法包,提供测试认证、安全评测等服务。搭建东盟多语种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平台,支持开发面向东盟的人工智能应用。 (四)集聚培养人才。吸引人工智能人才和团队在我区创新创业,在细分领域打造知识共享和经验交流社区,营造全行业协同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申报条件 申报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突出的人工智能技术实力或行业领域创新影响力,能够发挥人工智能在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有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技术基础和服务能力,能够有效整合技术资源和数据资源。 (三)承诺对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给予持续的资金、人才、基础设施等投入,提供平台发展的保障条件。 (四)申报人工智能新型研发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下表要求。 2. 参照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人工智能联合创新中心,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应是广西行业龙头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利用人工智能,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在1亿元以上。 2. 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30人以上,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人工智能头部企业或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有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 创新型企业特征明显,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年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 参照广西创新联合体申报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与东盟国家的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合法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或合同,建立稳定的机制性合作关系。 2. 在引进东盟国家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要求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 高校、科研院所申报,要求已与东盟国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机构共同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按期结题。 5. 参照广西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申报的其他条件。 (七)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广西产业发展、技术攻关急需建设的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或人工智能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桂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世界500强企业、人工智能领域知名企业等来桂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机构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采取“论证制”方式组织认定。 六、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计划建设的平台所属的类型以及人工智能细分领域、产业领域等确定平台名称,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网址:http://gkg.kjt.gxzf.gov.cn)撰写申报表,通过各设区市科技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依托单位自荐,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二)初步审查。各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由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三)评审论证。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参考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意见,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需求、重点规划及广西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布局、建设单位诚信情况等,提出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区科技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并制作颁发统一的牌匾。 七、支持措施 对经认定建设的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按照规定给予项目、场景、金融、人才等综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本地区、本领域配套政策,支持引导本地和本领域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发展。 (一)技术研发支持 支持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承担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根据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等情况,给予3年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成果转化支持 鼓励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实施成果转移转化,对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实施成果转化的,在“智果”行动中予以项目支持;对购买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0%予以后补助。 (三)开放合作支持 鼓励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开展面向东盟的应用研发。在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面向东盟的人工智能联合研发方向,对符合条件的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予以支持。 (四)专业语料支持 支持开放一批东盟小语种、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语料数据,按照规定给予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使用。支持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购买非关联方市场语料数据,用于模型研发和应用,将语料采购费用纳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范围。 (五)应用场景支持 支持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供需对接,参与场景创建,将重大场景需求凝练为“揭榜挂帅”等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研发总投入的2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创新应用支持 支持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开发行业领域垂类大模型、智能体和人工智能新产品,并推广应用。对经国家网信办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垂类大模型和智能体,按广西首版次软件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推荐纳入自治区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目录。鼓励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人工智能自主创新产品。 (七)科技金融支持 将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项目纳入“工业贷”“科创担”予以支持,按自治区有关政策予以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积极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推介平台产业化项目,争取股权投资支持。 (八)人才引进支持 支持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引进人工智能领域领军人才,申报设立人工智能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畅通人工智能领域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绿色通道,建设人工智能人才实训基地,按自治区人工智能人才政策予以支持。 八、管理评估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中的人工智能新型研发机构参照广西新型研发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人工智能联合创新中心参照广西创新联合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参照广西科技创新合作基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立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应当向推荐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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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工信规〔2025〕2号 各县(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现将《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2日 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柳政办〔2025〕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作用,规范服务商行为,督导服务商优质高效服务企业,确保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试点工作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参与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集成服务商和产品服务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城市、试点行业、试点企业均与《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柳政办〔2025〕3号)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数字化水平等级,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判定。 第五条 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主要为参与数字化转型的试点企业,依据数字化改造成效,按照程序评审公示的名单为准,不与服务商产生关联性挂钩。 第二章 服务商工作职责 第六条 集成服务商职责: (一)牵头服务。牵头开展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统筹组织产品服务商以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相关文件为指引,为试点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协助试点企业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立项。 (二)绩效目标。按照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的任务书,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定期填报项目进度,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确保项目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三)开发产品。调研分析试点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编制需求清单、问题清单和场景清单,打造适配性强的应用场景,形成行业“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资源池,加快产品迭代升级,并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四)实施改造。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咨询诊断服务,出具咨询诊断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数字化转型方案,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提升改造成效,并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五)“链式”转型。发挥链主企业牵引作用,围绕技术赋能、供应链赋能、平台赋能、绿色赋能和生态赋能等,积极探索供应链试点企业的“链式”数字化转型路径,提升试点行业产业链协同能力。 (六)建立本地生态。持续吸纳、培育本地优质专业服务商参与企业数字化改造,建立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本地服务商积极开展以商招商,吸纳外地服务商落户柳州。 (七)推广成果。推荐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试点企业作为转型样板,协助开展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对样板企业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看样学样”。 (八)积极培训。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培训,增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意愿,积极构建数字化人才体系,为企业培育一批“数转明白人”、卓越数字工程师和数字技术工程师。 (九)运维保障。建立健全本地运维服务体系,及时响应改造企业服务要求,确保数字化转型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为试点企业提供系统保障维护、操作培训、数据安全、持续创新等服务。 第七条 产品服务商职责: (一)专业产品。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化、个性化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开发一批“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以及提供网关、路由、传感器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二)配合服务。积极配合集成服务商完成数字化转型全流程工作,提供和推荐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 (三)履行职责。在无集成服务商参与的项目,履行集成服务商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服务商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服务商应积极宣传政策,动员企业参与试点,积极响应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产品及解决方案,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转型获得感。 (二)优惠价格。服务商承诺以优惠价格(不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三)专业团队。服务商应积极组建满足企业需求、专业能力强的本地工作团队,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改造的痛点、难点、堵点,提升改造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提高企业效益。 (四)统一标准。服务商应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确保不同企业、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并确保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的业务系统可持续迭代更新。 (五)保密要求。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六)数据安全。服务商应指导配合企业建立数字化安全团队,构建数据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并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完善数字化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服务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做好日常问题答疑等工作;服务商需安排相对稳定的联络员及时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联系,做好沟通。 第十条 服务商需积极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服务企业和产品信息等内容进行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服务商的产品与服务、项目案例、服务企业情况。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托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收集、处理服务商开展工作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服务商考核情况、经营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增补、淘汰等调整。 第十三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一)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对接或进驻试点企业不及时、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二)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说明的; (三)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 (四)改造成效与实施方案存在明显偏差,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后未能达到二级的; (五)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事项或其他原因; (六)试点企业对服务商评价满意率未到达90%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服务商若未能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试点企业可申请更换。 第十五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其进行清退,向社会公示: (一)以获取服务合同为目的,为企业包装项目,企业建而不用的; (二)将试点期之前已完成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包装成新项目参加试点,骗取补贴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夸大改造成本、约定回扣交易、伪造改造成果的; (四)限期整改超过2次或限期拒不进行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五)试点企业对服务商评价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 (六)绩效任务目标进度滞后的; (七)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 (八)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九)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的。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服务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投诉。经核实后将予以公开通报并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之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黄威,0772-283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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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桂科高字〔2022〕125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全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和奖励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成套设备价格每套50万元以上,整机设备价格每台20万元以上,关键核心部件价格每个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装备产品及对应申请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广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所生产、销售的装备产品在我国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三)申请单位具备装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装备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核心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通过财政性科技资金支持直接形成的装备产品也可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但不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如涉及保密事项,请申请单位自行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七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申请材料后,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程序为:专家审查材料、评议、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经专家组签字生效,专家组应对出具评审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如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或其他失信行为,依法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纳入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会审确认,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广西XX年度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确认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正式发布《广西XX年度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并颁发《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获得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按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台(套)装备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装备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经费从广西科技领域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追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依法纳入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依法取消申请单位后续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2022年9月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桂科高字〔202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桂科规字〔2025〕4号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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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广西税务局 自治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科发〔2025〕17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务服务效能,现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务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业务流程重构,数据信息共享,将分散于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4个事项整合为“一件事”集成办理,实现“一口告知、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网通办、一次办好”,推动服务内容透明化、办理要求明晰化、操作流程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办事指南》,将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事项融合为“一件事”集成办理,形成统一服务指南及办事流程,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二)精简申请材料。制定《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申请表》,将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等事项的申请表、材料通过优化整合为“一张表单、一套材料”,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指引,自主选择申请单项或多项服务,实现不同事项相同申请材料共享共用。 (三)优化办事流程。制定《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业务流程》,建立跨部门联动服务机制,强化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合作,优化审核程序,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智桂通移动端、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放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申报入口,一次受理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等事项,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将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的事项信息同步推送至各业务部门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各职能部门并行办理后,实时将办理过程结果及时反馈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形成“统一受理、数据共享、后台流转、并行办理、统一反馈”的一体化服务模式。 (四)开发申报系统。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全区统一申报页面,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统一收件分发,实现线上收件核验、材料后台流转、办理结果推送、办理进度查询等功能。办件结果过程数据实时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持续加强新技术全流程应用,探索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完善智能预填、智能预审等服务功能。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 (五)优化业务系统。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申报系统的建设需求,对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广西知识产权奖励申报系统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双向对接工作,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实现统一申报入口、表单智能预填、实时查询业务办理状态等能力。 (六)强化数据共享。完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将科技、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用户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向用户定向推送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服务精准性。 (七)提升服务能力。线上办理统一入口,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办理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实现“一网通办”。线下办理只进一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依托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联动办理”一站式集成服务。 三、部门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编制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工作方案,统筹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全区统一申报页面,推进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双向对接工作,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推送办理申请、申报材料等信息,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事项的流程梳理,编制发布实施方案、业务流程、申请表、办事指南、操作指引等。各市、县级科技部门要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服务窗口,做好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线上线下申请信息和材料的交换共享工作,负责职责内的具体业务办理。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梳理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信息,做好广西知识产权奖励申报系统的适应性改造,推进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双向对接工作,负责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业务办理工作。 (三)广西税务局。负责梳理汇总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文件,配合做好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申报页面开发,根据用户需求做好政策信息的数据推送。 (四)自治区数据局。配合做好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智桂通移动端的“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配置工作,保障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稳定。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4月底前,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数据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实施方案,同步编制服务指南、申请表。 (二)系统开发改造。5月底前,自治区科技厅统筹协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数据局制定实施技术方案,推进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双向对接工作,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发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申报页面并进行系统联调测试。 (三)系统上线运行。6月底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全区范围内线上线下落地实施。 五、保障措施 自治区各级科技、市场监管、税务和数据等部门要围绕高效办成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职责分工,科学制定办事指南、数据对接流程,积极推进各自信息系统的建设和适应性改造,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知晓度,让更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推动业务系统和服务模式迭代升级,持续提升办事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附件:2.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申请表.docx 附件:3.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一件事”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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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称广西)科技创新工作发展,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广西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下达预算,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上报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广西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 (三)优先支持各市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引导支持地方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围绕广西“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深入实施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自治区年度工作重点,安排以下一类或几类项目。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区市联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我区实际,针对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以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上述支持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优化。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各市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国家区域科技发展战略任务,根据广西相关规划、地方产业发展特色和年度重点任务,及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指南应充分征求和听取各市意见,对直接补助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引导各设区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申报的项目;直接补助项目中涉及国家战略及特定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可采取竞争择优等方式征集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于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经费预算、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对于后补助及其他支持方式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经考核评估合格,可直接纳入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推荐单位和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综合项目申报单位的研发条件、项目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因素明确评审标准等,按规定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广西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实施的项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全过程预算绩效跟踪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本级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推荐单位和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管理使用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项目承担单位对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和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管理机构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赋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和其他相关改革的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桂科规字〔202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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