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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发布2025年“人工智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254号)
2025-06-24 09:54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7号)
2025-06-19 09:34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实验室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250号)
2025-06-19 09:17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申报建设2025年首批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通知(桂科发〔2025〕248号)
2025-06-16 11:27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再次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配套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246号)
2025-06-16 11:15
关于征集柳州市2025年度第二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的通知
2025-06-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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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发布2025年“人工智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25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实施2025年“人工智能+”领域项目,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工智能行动的指示要求,我厅通过对广西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调研,计划组织一批2025年“人工智能+”领域项目的立项工作。现发布2025年“人工智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本批项目采用公开择优方式,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须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财务评审,形成立项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地区的项目组织申报、筛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安排 申报单位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gkg.kjt.gxzf.gov.cn,以下简称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有关材料,申报书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4日18:00(以系统上推荐部门推荐的时间为准),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推荐,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系统准时关闭。项目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形式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9日18:00,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须在2025年7月15日18:00前一次性完成补正(以系统上推荐部门推荐的时间为准),所有项目须于2025年7月18日18:00前在系统加盖电子签章,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三、相关要求 (一)为强化项目绩效评价,请申报单位认真填报项目预期成果及直接经济效益,填报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重要考量,无产出的相应成果指标填写“0”,不能留空。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济效益分析中,应详细写明经济效益的构成及每个构成部分的计算或折算方式,作为立项项目结题验收依据。 (二)为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好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要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内容制度,要有独立的管理办法或独立法规章节规定结余经费管理内容(须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且须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 (三)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时间网络拥堵,建议申报单位适当提前、错峰提交申报书,并提醒相关推荐部门(或依托单位)及时审核推荐。 (四)有关贷补联动方式,详见自治区科技厅2022年发布有关文件。鼓励企业采用该方式申报。 四、特别提醒 自治区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审慎甄别,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自治区科技厅已在本厅门户网站公布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有关规定,随时接受社会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反映。 五、联系方式 (一)项目管理机构咨询电话: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0771—5891177、5876127、5892607、5872092、5705716、5710392、3300032(违纪投诉电话)。 (二)“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操作咨询电话: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0771—966118、5873812,或加QQ群:928823120、226276820、514688635。 (三)推荐部门联系方式:由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自行查询,查询路径为“系统管理→推荐单位查询”。 (四)对申报指南内容有疑问,请与自治区科技厅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联系:0771—209369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5年“人工智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wps 附件:2. 2025年“人工智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wps 附件:3.“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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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规字〔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服务于“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21〕176号)、《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桂基金办〔2025〕3号)、《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基金办〔20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起设立,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与企业、市县财政、社会资本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基金。转化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在广西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转化基金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规划和部署,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现代特色农林业、海洋经济、绿色低碳技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投资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后续转化,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研究成果转化,先进地区优质科技成果来桂转化,重点支持产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转化基金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确定转化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转化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转化基金财政出资主体。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提出转化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研究提出转化基金设立方案,配合引导基金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基金投资指引,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荐备投企业,开展转化基金推介活动,为子基金管理人和企业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和通道,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广西;负责跟踪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可视情况委派观察员,协同做好转化基金投后管理和投资赋能;负责制订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配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对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相关预算管理;落实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对政府投资基金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广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负责转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研究办理批复;负责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整体运营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出资各类转化基金;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转化基金管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定期报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已投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 转化基金设立 第九条 转化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转化基金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也可以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 第十条 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转化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转化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转化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具体期限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结合财政年度预算、投资计划、被投企业项目或基金投资进度等情况出资转化基金,原则上与其他同类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步实缴到位。 第十三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由转化基金出资人与转化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且对政府出资部分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对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母子架构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或其关联方的,政府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 第十四条 转化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区市财政性资金、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十五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转化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转化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六条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转化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二)必须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需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 (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六)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七)有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八)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转化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意向书或出资能力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转化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转化基金设立流程: (一)意向征集。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通过公开渠道征集、定向征集、市场化磋商等方式,征集转化基金设立意向。 (二)方案编制。自治区科技厅指导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转化基金的主发起人,根据相关要求编制转化基金设立方案。 (三)方案审核。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对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及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初审反馈需补充资料的,申请机构需完善申报材料重新提交。 (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对符合筛选标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立项审核,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五)批复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转化基金设立方案转送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相关审核意见后办理批复。 (六)基金备案。引导基金公司与转化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转化基金开展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按市场化方式投资企业项目或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 第二十一条 转化基金应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并按照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成果库),经市县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组织专家筛选优秀项目入库,供转化基金择优遴选投资项目。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自治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 第二十三条 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投资额度占基金规模60%(含)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等认定标准的企业。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鼓励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原则上不参与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可商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向转化基金委派观察员,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执行管理事务,负责“募资、投资、管理、退出”运营工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决策,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报告引导基金公司。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充分发挥转化基金股权投资与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无偿补助的互补作用,对具备市场化投资条件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并推荐转化基金投资。 第五章 转化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评估价格,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投资退出、收入分配和清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转化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转化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转化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之和: (一)转化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转化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转化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转化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转化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六)转化基金运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化基金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转化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转化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转化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存续期结束时,转化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转化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约定的门槛收益率的,转化基金可按照投资项目对广西产业发展的贡献、效果,可以将不超过100%的应分配的超额投资收益(扣除门槛收益)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出资人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加强对转化基金的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审查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的基金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转化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托管手续。托管银行与转化基金主要出资人、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账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转化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特性,遵循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支持基金管理人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告转化基金运营情况。转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引导基金制定转化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各类转化基金实际情况开展差异化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转化基金改进投资运营、后续基金投资、优化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基金管理机构奖优罚劣。 第三十八条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在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只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不承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责任,在依法依规完成行政监管程序和工作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转化基金、被投企业出现损失、风险予以免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投资转化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转化基金按规定依条件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国有股转持、财政扶持等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转化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子基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桂科规字〔202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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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实验室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25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要求,围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实验室总体建设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组建自治区实验室。现发布广西林业实验室、低碳智能动力实验室、现代运河实验室、低碳技术与绿色化工新材料实验室、广西高端工程装备实验室等5家实验室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纳入“垒台”行动计划管理,详见附件1—5),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本批项目采用公开择优方式,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须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财务评审,形成立项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地区的项目组织申报、筛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安排 申报单位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gkg.kjt.gxzf.gov.cn,以下简称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有关材料,申报书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4日18:00(以系统上推荐部门推荐的时间为准),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推荐,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系统准时关闭。项目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形式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9日18:00,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须在2025年7月15日18:00前一次性完成补正(以系统上推荐部门推荐的时间为准),所有项目须于2025年7月18日18:00前在系统加盖电子签章,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三、相关要求 (一)为强化项目绩效评价,请申报单位认真填报项目预期成果及直接经济效益,填报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重要考量,无产出的相应成果指标填写“0”,不能留空。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济效益分析中,应详细写明经济效益的构成及每个构成部分的计算或折算方式,作为立项项目结题验收依据。 (二)为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好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要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内容制度,要有独立的管理办法或独立法规章节规定结余经费管理内容(须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且须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 (三)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时间网络拥堵,建议申报单位适当提前、错峰提交申报书,并提醒相关推荐部门(或依托单位)及时审核推荐。 (四)有关贷补联动方式,详见自治区科技厅2022年发布有关文件。鼓励企业采用该方式申报。 四、特别提醒 自治区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审慎甄别,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自治区科技厅已在本厅门户网站公布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有关规定,随时接受社会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反映。 五、联系方式 (一)项目管理机构咨询电话:广西科技情报学会0771—5330527、5314362、5318719,监督电话:0771—5318719。 (二)“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操作咨询电话: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0771—966118、5873812,或加QQ群:928823120、226276820、514688635。 (三)推荐部门联系方式:由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自行查询,查询路径为“系统管理→推荐单位查询”。 (四)对申报指南内容有疑问,请与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与创新平台处联系:0771—2615098。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 6月16日 附件:1. 广西低碳智能动力实验室建设专项申报指南(2025年).wps 附件:2. 广西林业实验室建设专项申报指南(2025年).wps 附件:3. 广西现代运河实验室建设专项申报指南(2025年).wps 附件:4. 广西高端工程装备实验室建设专项申报指南(2025年).wps 附件:5. 广西低碳技术与绿色化工新材料实验室建设专项申报指南(2025年).wps 附件:6.“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自治区实验室专项项目申报须知.wps 附件:7.“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自治区实验室专项项目申报书(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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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申报建设2025年首批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通知(桂科发〔2025〕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加快推进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迅速形成对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现组织开展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申报建设工作。 请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推荐,请区内外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按照《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明确的申报条件,及根据拟申报建设的平台类型,对应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2、3),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网址:http://gkg.kjt.gxzf.gov.cn)积极踊跃申报。2025年首批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科技厅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蒋从政,0771—2630951。 人工智能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陈诺,0771—2632395。 人工智能联合创新中心类型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马璇迪,0771—2613026。 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类型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杨锋昌,0771—2633079。 广西科技信息管理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771—966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申报表(人工智能新型研发机构类型).docx 附件:2.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申报表(人工智能联合创新中心类型).docx 附件:3. 广西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申报表(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类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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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再次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配套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科发〔2025〕246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35号),为引导支持我区单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我区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规定通过自治区级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创新主体积极申报,现对全社会再次公开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配套项目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请申报单位于2025年6月13日至6月16日18:00期间,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http://gkg.kjt.gxzf.gov.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以系统上推荐单位推荐的时间为准)。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推荐,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系统准时关闭。项目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一次性形式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18:00,本次申报无补正机会,所有项目须于2025年6月20日18:00前在系统加盖电子签章,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二)本批项目按照“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进行申报和管理。申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相关要求 (一)为强化项目绩效评价,请申报单位认真填报项目预期成果及直接经济效益,填报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重要考量,无产出的相应成果指标填写“0”,不能留空。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济效益分析中,应详细写明经济效益的构成及每个构成部分的计算或折算方式,作为立项项目结题验收依据。 (二)为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好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要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内容制度,要有独立的管理办法或独立法规章节规定结余经费管理内容(须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且须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教财〔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 (三)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时间网络拥堵,建议申报单位适当提前、错峰提交申报书。 三、联系方式 (一)项目管理机构咨询电话:广西科技情报学会0771—5330527、5314362、5318719,监督电话:0771—5318719。 (二)“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操作咨询电话: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0771—966118—1,0771—5873812,或加QQ群:839406384、928823120、226276820、514688635。 (三)对本通知申报须知内容有疑问,请与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联系:0771—2618455。 如对申报指南内容及相关涉及专业领域问题有疑问,请与自治区科技厅有关业务处联系: 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0771—2093619; 社会发展与科技安全处:0771—2803958。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配套项目申报指南.wps 附件: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配套项目申报须知.wps 附件:3.“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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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柳州市2025年度第二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的决策部署,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打造广西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暨产业集群创新基地,现组织开展柳州市2025年第二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有意向的企业申报,根据《开放场景征集说明》(附件1)筛选具有实施可行性和示范推广价值的开放场景项目,填写《柳州市2025年第二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附件2),于2025年6月12日下班前汇总报送至我局创新和信息化推进科邮箱(xxhtjk2831488@163.com),第一批已经发布的清单无需再次报送。市属企业直接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申报的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进行择优推荐并公开发布,加强宣传推广,促进供需对接合作,推动应用场景落地见效。 附件:1.开放场景征集说明 2.柳州市2025年第二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韦颖昆,0772-2831488) 附件:1.开放场景征集说明.wps 附件:2.柳州市2025年第二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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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柳州市2025年智能终端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
柳工信通〔2025〕41号 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我市智能终端及机器人产业发展,根据《柳州市促进智能终端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柳发〔2024〕6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柳州市支持智能终端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第一批)》(柳政规〔2024〕8号)中工业和信息化方向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详见附件《申报指南》)。请各县(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辖区内有意向申报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分类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应科室。 附件:申报指南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吴翔,0772-2821260) 附件:申报指南.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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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5年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平台服务商、产品征集遴选及产品调整工作的通知
桂工信企业〔2025〕39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台服务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4〕9号),我厅于2024年正式上线广西制造业培优育强服务券平台,为持续引导优质服务商促进我区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上一批遴选及结算工作情况,现决定开展新一轮服务商和服务券产品征集遴选工作,并对已上架产品进行调整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定义 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等用券主体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凭证。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平台是为实现服务券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开发设立的运营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券以电子券的形式实行记名划型配额、登记备案管理,专项用于用券主体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签约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向企业提供有价服务,帮助企业达到降本增效、改造升级、融资上市等目的。服务商与非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合作事项不在本通知征集范围内。 服务券分为通用券和专项券,通用券主要用于帮助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降本增效、改造升级、融资上市等所需的技术支撑或咨询服务,专项券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企业项目建设等,本通知征集和调整产品均指通用券。 二、服务商申请 (一)基本条件 申请成为服务商的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平台注册并通过初审,能为用券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促进中心、监督单位组织的服务抽查监督、绩效评估,同意企业支付服务券产品费用时使用配额抵扣等额服务合同款。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3.依法经营三年以上,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及服务能力,具有提供优质服务的经验和相应的财务能力,在广西拥有保障服务质量的核心业务专职团队。对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其母公司的相关业绩和能力可作为认定依据。 4.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时间安排 服务商申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流程和填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平台(https://www.gxgeq.com/index)注册并通过认证后,在平台首页点击“申请成为服务商”,根据提示填报上传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服务机构在申请时须填报或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服务券服务商申请表(下载模板填写并盖章上传); 2.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3.上年度服务制造业企业的合同证明材料; 4.专业服务资质证明材料(机构和员工资质); 5.企业相关核心服务人员社保缴纳满一年证明(须包含缴纳人数或人员明细,时间跨度为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 6.纳税申报表或审计报告(须体现2024年营业收入); 7.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四)遴选程序 1.初审。经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辖内服务商申请材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服务商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服务商,提出评审推荐名单。 3.推荐名单审核和公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服务产品上架申请 (一)征集范围 1.企业诊断服务:绿色节能,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诊断及解决方案服务,诊断结果与解决方案应针对性“一企一策”,合并签订服务合同;面向企业高管深修、标杆研学,该产品参加的高管人数应为少数(每班次每家企业一般不超过10人),每班次每家企业应与服务商签订1个合同即可。原数字化转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融资、股权诊断服务在下述(二)(三)(四)类产品中融合,不再单列。 2.数字化转型服务:在诊断基础上,为企业提供标识解析应用、网络安全建设、企业上云、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数智赋能服务,人工智能应用、算力服务,企业研发、生产、运维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软件应用和系统解决方案服务,网络和数据安全检测、认证、评估管理、分类分级保护及数据资产入表等信息化服务,基于数字化应用的生产制造企业大宗产品现代物流服务。 3.技术创新服务:在诊断基础上,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工业设计、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评价、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化建设、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等服务。其中,专利检索等服务应包含在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内。原产学研用服务融合在上述服务中,不再单列。 4.融资服务:在诊断基础上,围绕企业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质押抵押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融资辅导等服务,上市调研策划、上市培训辅导、上市主体设计、上市顾问、股权投资咨询等服务。 5.高阶检验检测验证服务: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以定制化智能制造、数字测量等高精尖技术为支撑的检验检测服务或解决方案(不含常规通用、强制检验检测项目服务)。 6.中高端市场开拓服务:为企业进军中高端市场提供品牌营销策划、主流媒体宣传、电子商务运营、大宗销售渠道合作,包括为企业出口订单提供的法务、外贸规则衔接、市场准入等咨询与服务。 (二)基本条件 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遴选入库的服务商具有申请服务产品上架资格。服务商所申报的服务产品应合本通知征集范围。具有完整的服务体系,产品服务内容详实,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产品价格公道合理,一旦发现过分虚高价格,将不予生成电子合同,不予结算。产品上架内容必须明确服务目的、具体详实的服务内容、价格及计价标准, (三)审核标准 1.产品服务体系应当完整,不得将服务过程环节拆解为多个产品上架,避免重复享受补贴。例如,在技术创新类服务中,专利检索作为专利代理服务的前端环节,不得作为单一产品上架;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服务不得从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中拆分单独上架。 2.产品内容详实具体且标准化。平台提供企业与服务商签订电子合同功能,所上架产品内容将自动导入电子合同,企业与服务商根据该内容在电子合同中补充合作条款,进一步明确合作具体事项及验收要求。例如,科研项目立项书应服务于企业未来科研立项计划,提供明确的实施路径;市场开拓类服务应在提供服务后为企业增加订单。 3.服务内容完全相同并以计件、计次、计人数、计产品组等方法计费的服务产品应明确相关收费标准。该类产品在签署服务合同时应以单次服务为单位形成单一合同,不得就同一产品与同一企业重复签署合同,避免重复享受补贴。 4.诊断、咨询等类型产品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提供符合实际的决策建议或问题解决方案,形成的报告内容应“一企一策”“一事一策”,不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表述。 5.平台将部署AI甄别申报内容及拟签订的电子合同,实时监测平台异常数据,确保服务真实有效、佐证详实等。服务商与同一企业在短时间内就同一产品形成多个订单的,一般不予生成合同,经AI甄别后,由平台严格审查。 (四)时间安排 产品征集及已上架产品调整申报时间截至2025年6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产品上架程序 1.服务商登录服务券管理平台(https://www.gxgeq.com/index)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服务产品信息并提交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可登录平台首页-“服务商进驻操作指南”,按照相关操作指引上架服务产品。 2.初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平台上对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能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服务产品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提出评审推荐名单; 4.审核上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评审推荐名单后,服务产品在平台上架。 (六)申请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服务商应在平台上填写申请材料,围绕功能、效果等核心内容简洁、准确地描述产品,做好定性和定量描述。产品上架后,部分申请材料内容将作为产品展示内容供企业查看。对产品的描述不应超出实际提供的服务范围。 2.服务内容。服务商应按照商业合同标准填写产品服务内容,至少明确乙方(服务商)向甲方(企业)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各流程所对应的交付物清单等内容。在该产品发生交易生成合同时,申请材料的“服务内容”全文将自动在合同中生成为条款且不可更改(服务商和企业可对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服务券兑付审核将对照服务内容评估服务完成度。 3.产品详情。申报材料应详细说明企业购买产品后达到的具体预期效果,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同时阐明产品的比较优势,并提供相关必要佐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质、优秀案例等。 例:在申报高阶检测检验服务类产品时,可提供对该产品的自我评价,内容包括较国内外同行在硬件条件、人才团队、认证资质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同时提供相关案例和佐证材料。在申报中高端市场开拓产品时,可对产品提升服务对象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关键作用、为服务对象参与头部企业或龙头企业供应合作、产品出口海外市场、提升产品溢价和服务对象盈利能力等方面的材料;诊断、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融资等其他类型产品,可提供关键要素分析,呈现性价比较高等内容及必要佐证。 4.提供产品价格测算过程和依据。申报材料应当明确价格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暂停下单与合同签署功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产品(包括已上架须调整的产品)获得审核上架为止,平台暂停下单接单与合同签署功能。在此期间,对此前已上架但须调整重新提交审核的产品,服务商可按照原有服务内容开展服务工作,待产品调整完成后补签合同。 (二)关于增补上架产品及修正 向平台服务商开放权限对产品进行增补和修正,请相关服务商登录平台,按照本通知关于产品征集的要求调整后提交审核,特别要按照本通知关于上架产品范围、内容方面的要求,已上架产品应按此进行调整优化,价格虚高、内容空泛、模式错误的产品将不予上架。 (三)平台新增服务产品上线后调整价格功能 价格调整功能仅限于以下情形——价格调整后服务券抵扣金额不应高于产品上架时的数额,即不鼓励“涨价”。不符合上述情形又确需调整价格的产品,应作下架处理并重新申报。 (四)服务商开通银联支付转账功能 由于服务商开通支付功能审核周期较长,服务商入库后应立即开展与支付平台的签约工作,以便后期顺利完成交易。操作流程:登录平台首页-服务商进驻操作指南-银联签约步骤。 (五)各相关单位职责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工业促进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广泛发动服务机构申报。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服务商和服务产品的初审工作。 未尽事宜,请联系: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处:0771—8095252 平台技术服务:15277011118。 附件:1.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 2.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平台操作流程-服务机构操作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2.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平台操作流程-服务机构操作指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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